【實習生權益】115學年度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投保說明
【實習生權益】115學年度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投保說明
一、依教育部函示,115學年度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共同供應契約由「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契約期間自115年6月26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
二、自115學年度起,依實習課程期間是否涉及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保險類型區分如下:
- 工作型實習:每人一年期保險費新臺幣382元。
- 一般型實習:每人一年期保險費新臺幣669元。
未滿一年期者,依「實習保險內容」及「保單條款」所定標準計費。
三、考量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實習學生,可能未由實習機構依法投保相關保險,學校應依實習課程性質選擇適用之保險類型,並於告知學生相關權益後辦理投保。無論屬工作型或一般型實習,均應為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
四、契約及相關資料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https://web.pcc.gov.tw/
附件一、115學年度實習保險內容
附件二、115學年度實習保險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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