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關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學生至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之停止實習原則及應變機制,請學校確實配合辦理。 - 元培教務處實習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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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學生至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之停止實習原則及應變機制,請學校確實配合辦理。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217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 02-23976943
    承 辦 人: 周君儀
    聯絡電話: 02-77365790
   
   
受 文 者: 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1月27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通字第1100012400號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0件) 無附件
 
  旨: 有關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學生至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之停止實習原則及應變機制,請學校確實配合辦理,以維護師生之身心健康及相關權益,請查照。
 
明:  
  一、 本部109年2月10日臺教高(五)字第1090016538號函暨同年12月3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169145A號函諒達。
  二、 本部已訂定「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作業原則」供學校及醫院依循,明定實習課程之課程調整原則及停止實習原則:
     (一)依中央指揮中心疫情等級,若為第一級(現行已為第一級)時,應按照實習環境及狀況將各學科系實習課程予以調整(包括門診、急診、一般病房、隔離病房、其他實習場所等)。
     (二)實習醫院發生院內群聚感染時,致暫時停止教學活動時,則實習學生應暫停至發生群聚感染單位實習;實習學生或實習指導老師發生流行疫病相關特定症狀,或醫院和學校皆無法提供學生足夠防護設備,則立即停止實習。
  三、 另針對如有教學醫院部分或全部停止實習時之實習課程授課方式,本部前以109年12月3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169145A號函檢送「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實習課程應變機制」供學校參考適用,各醫事類科除以實體臨床授課方式為主,但各該類科實習課程得以一定比率內採虛擬(線上、視訊、直播等)或其他(模擬教室、業師或臨床教師到校)等方式,替代實體臨床授課;本部亦另以同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169145號函送轉考選部納入參採,俾利該部於旨揭疫情結束前據以辦理受理考生報名及應考資格認定,以確保學生就學及應考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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